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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服务贸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烟台服务贸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YanTai  Service  Trade  Association.

 第二条 协会由烟台市有代表性的人士、软件和IT企业、园区、文化和动漫企业、高等院校等自愿组成,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整合我市服务贸易企业的优势业务和人力资源,公享项目合作信息,发挥产业优势,增强我市服务贸易企业和培训机构实力,提升我市服务贸易产业发展规模和综合水平。

 第四条 协会接受烟台市民政局作为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山东省、烟台市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介烟台市服务贸易方面的投资环境和发展情况:

(二)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开展交流合作、人才培养、活跃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工作,引导、协助企业开展依法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工作,增强企业的自我创新、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会员的投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帮助会员沟通、解决相关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和事宜,制定行业规范和从业人员职业规范。

(四)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组织会员积极申报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的支持项目,调解会员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

(五)编辑出版会讯、会刊、信息数据,维护、更新网站,受理会员和投资者的咨询、代理,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服务贸易商务推介和招商活动,帮助企业大力开拓市场;

(七)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培训班、研讨会、讲座等,提高会员企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八)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九)办理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的委托事项;

(十)开展同国内外有关服务贸易知名企业、团体和机构的友好往来,促进烟台与国内外地区在发展服务贸易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种类型。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从事业务要与服务贸易产业有关;

(四)能够在协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协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四)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

(五)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结果缴纳会费;

(六)承担协会所分配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理事会有权决定其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监事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领导下对协会所有决策行使监督权,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应由监事长、监事组成,人数不少于三人,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与理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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